四川省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免费开放博物馆、 纪念馆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宣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国博物馆、 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
第三条各级财政保障本级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正常运转,中央、省级财政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给予补助。
第四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接受审计、财政和文物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专项资金(含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后门票减收、运行经费增量补助及改善陈列布展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省以下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实行免费开放后的运转经费;
(二)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改善陈列展览、更新设施设备等专项补助;
(三)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的范围:
(一)人员支出。是指为博物馆、纪念馆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劳动报酬等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支出;
(二)日常公用。是指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和增加业务量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零星维修费、培训费、消防安保等支出;
(三)项目支出。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和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更新及购置费、大型修缮费、陈列布展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其他为博物馆、纪念馆完善服务功能而发生的必要指出。
第八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及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市(州)、扩权县(市、区)应将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后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给予专项补助后,不得降低同级财政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的正常经费供给水平,原有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不能减少。
第十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文物管理局参照上一年度补助标准、各地财政投入情况、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调增、调减或取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订。
(二)省级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文物管理局申报次年的免费开放专项资金。
(三)新建博物馆以及改扩建博物馆的新增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管理局核定。
第十三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资料(样表附后)。
(一)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情况;
(二)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预算文本、项目预算文本和重大陈列展览、临时展览和巡回展览项目文本;
(三)本年度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明细表;
(四)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免费开放运行管理情况;
(五)上年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省级免费开放专项资金核批程序。
(一)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物管理局审核指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二)各级财政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文物主管部门要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文物管理局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出发处分条例》规定的,财政和文物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核减、停拨直至收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